近日江西省發改委印發《關于加強全省可再生能源項目安全生產管理的緊急通知》。通知指出要深刻汲取豐城發電廠“11˙24”冷卻塔施工平臺坍塌特別重大事故教訓,舉一反三,有效預防和杜絕我省可再生能源電力行業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要規范做好風電項目核準工作,無計劃核準且造成安全事故的項目由核準部門全部承擔其審批責任;風電項目對大件運輸、風機吊裝與升壓站工程建設等風險點進行排查。以下為通知原文:
江西省能源局關于加強全省可再生能源項目安全生產管理的緊急通知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網江西省電力公司,各有關電力企業: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領導指示和全省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深刻汲取豐城發電廠“11˙24”冷卻塔施工平臺坍塌特別重大事故教訓,舉一反三,有效預防和杜絕我省可再生能源電力行業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結合當前我省電力安全嚴竣形勢,現將加強全省可再生能源電力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規范可再生能源電力項目審批管理
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布江西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5年本)的通知》(贛府發[2015]8號)要求,嚴格依法依規履行好可再生能源電力項目的審批管理,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杜絕審批環節不規范形成安全隱患。
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要按屬地管理原則組織對本地區已審批的光伏發電、風電、生物質發電、水電等可再生能源電力項目進行逐一梳理排查,對審批不規范特別是未依法辦齊相關支持性文件的項目,一律要求先停工,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按照“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完善所有相關手續。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要規范做好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工作。請各設區市能源主管部門結合《江西省能源局關于印發〈做好近期光伏發電應用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贛能新能字[2016]66號)要求做好光伏電站備案工作,對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內容、投資主體、組件選型、建設場址及外部建設條件等要素嚴格把關,備案前要充分征求相關管理部門的意見,提高備案文件的嚴肅性和有效性,要對有效期和撤銷、變更條件作出明確規定。當前,在省里未啟動普通地面光伏電站競爭性配置工作之前,要繼續停止新的普通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工作,做好相關風險警示,對無建設計劃自行開工的項目要責令其立即停工。對媒體反映的上饒鄱陽等地出現的無計劃在建項目造成施工人員受傷的事件,當地發改委(能源局)要及時了解相關情況,協調解決相關問題,維護好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對存在的安全問題要督導解決并及時報告當地安全主管部門。
二是要規范做好風電項目核準工作。風電項目核準必須符合所有前置性要求,取得環保、國土(林業)、國家安全、安監、電網等部門的支持性文件,市一級核準的項目原則上要取得同級及以上部門的支持性文件。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里下達的年度計劃核準風電項目,按照《江西省能源局關于全省風電核準工作核查情況的通報》(贛能新能字[2016]14號)的有關要求,有計劃地做好風電項目核準工作。無計劃核準且造成安全事故的項目由核準部門全部承擔其審批責任。
三是要加強生物質(含垃圾發電)項目核準管理。各設區市能源主管部門要按照《江西省發展改革委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加強和規范生物質發電項目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贛發改能源〔2015〕26號)要求,加強對生物質發電項目的審批管理,農林生物質項目要嚴把資源關,保證生物質資源的合理供應半徑,擬核準的農林生物質項目要先納入省級規劃;垃圾發電項目要嚴把選址關,充分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擬核準的垃圾發電項目要先進入當地城市發展規劃并報省里備案。
四是依法開展水電項目核準管理。各設區市能源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能源、水利、水資源、環保、國土、移民、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規要求,對審批權限內的水電項目進行規范審批,確保所需支持性文件合規齊備;要按國家發改委《關于加強流域水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確保項目符合流域開發規劃要求;要按權限做好水電項目的各項驗收工作。
二、配合做好可再生能源電力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要按照“管行業要管安全”的總體要求,堅決貫徹落實國家、省安委會和能監部門的各項安全工作部署,配合做好本地區可再生能源項目安全生產工作,結合職能切實加強相關督導工作力度。當前,各地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電力安全生產監理管理辦法》(第21號令)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理管理辦法》(第28號令)的要求,對轄區內可再生能源電力項目進行全面、徹底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參照贛能運行字[2016]123號文排查治理重點,配合或聯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督導行動。排查或督導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積極向安監部門和能監部門反映并有針對性地提出防范安全隱患的意見建議。
各電力企業要按照《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要求,對可再生能源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安全負全面管理責任,辦理完備相關手續方能開工建設。要督促有關參建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切實履行好工程施工安全全面管理責任,切實消除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產隱患,并按規定將可再生能源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向能監部門、當地安監部門備案,并向省內電力工程質監機構進行質量監督注冊申請。當前,各電力企業要認真汲取豐城發電廠“11˙24”特別重大事故教訓,對關鍵環節迅速開展自查:電網項目對外送工程設備安裝、高空作業和帶電操作等進行排查;水電項目對主廠區、大壩與升壓站工程建設等風險點進行排查;風電項目對大件運輸、風機吊裝與升壓站工程建設等風險點進行排查;光伏(地面電站)對工程建設及電氣設備安裝等風險點進行排查;各類生物質(含垃圾)參照火電建設風險點進行排查。
三、有關要求
各單位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層層落實,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要求,積極貫徹落實各級安全生產系列文件精神,制訂好排查工作方案,按時保質完成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排查中發現的未依法依規辦理開工前相關手續、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等問題的可再生能源在建項目堅決責令其停工整頓,并實施安全生產隱患整改清單管理和銷號管理。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要主動作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方面知識培訓,通過各種方式迅速提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能力。
請各有關單位按照上述要求迅速展開排查工作,企業自查情況要按屬管理原則及時報告項目所在地設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各能源主管部門要將自查、排查存在的問題向相關職能部門報告,重大問題應報告所在地政府。
2016年12月5日
抄送: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省環保廳、省國土廳、省林業廳、省安監局。
江西省發展改革委辦公室 2016年12月5日印發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