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黃河下游水質出現異味,政府部門要求上游水電站停止排淤,涉事水電站相關負責人拒不執行,造成下游蘭州市民產生恐慌的嚴重后果。1月24日記者獲悉,日前,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以犯環境污染罪判處金星水電站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罰金10萬元;判處發電車間主任王某甲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8萬元。
法庭查明,2015年2月底,原青海省民和縣金星水電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稱金星水電站)向蘭州市紅古區水務局、環保局、工信局遞交了開閘泄水維修發電機組的申請,上述單位并未答復。2015年2月28日,蘭州市紅古區水務局、環保局、工信局的相關人員到達金星水電站現場,在蘭州市紅古區水務局副局長張某丙(已判刑)等人的監督下,于當日11時40分許開始泄水排淤。同年3月2日,下游用水單位向蘭州市紅古區相關部門反映水質異常,有惡臭味。3月3日18時左右,蘭州市紅古區環保局向金星水電站下發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 ,要求該電站立即下閘蓄水,同時蘭州市紅古區水務局也以口頭和書面的形式要求其立即下閘蓄水,但水電站法人王某某到達現場后以種種理由推諉,拒不執行,并電話指使王某甲繼續泄水排淤。
同年3月4日晚上11時,在蘭州市紅古區相關部門人員趕到現場后,王某甲在法人王某某同意后,才下閘蓄水。金星水電站此次泄水排淤造成湟水河下游蘭州市紅古區花莊水廠、蘭州市紅古區平安水廠、青海省民和縣下川口水廠飲用水水源地被污染,蘭州市威立雅水務公司自來水取水口被污染,同時蘭州市環保局、蘭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對污染水體進行了應急檢測,上述單位為排除水污染造成影響,共計耗資538369.35元。
2016年6月24日,蘭州市紅古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以犯環境污染罪判處金星水電站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發電車間主任王某甲緩刑及相應罰金;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蘭州中院二審后認為,原判認定王某某與王某甲犯污染環境罪的事實清楚,量刑適當,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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