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電力證書具備與產權類似的激勵、約束、資源配置和協調功能,火電巨頭可以通過購買綠證而不再必須依靠自建風電場、光伏電站來滿足配額制的要求,從而為民營企業參與可再生能源發電市場競爭提供更大空間。
新春剛過,一則電力行業的重磅政策,攪動市場神經。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近日正式發布《關于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即日起試行為陸上風電、光伏發電企業(不含分布式)發放綠色電力證書,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開展認購工作;同時將根據市場認購情況,自2018年起適時啟動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核和綠色電力證書強制約束交易。
綠色電力證書是國家對發電企業每兆瓦時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頒發的具有獨特標識代碼的電子證書,是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確認和屬性證明以及消費綠色電力的唯一憑證。通知規定,認購價格按照不高于證書對應電量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金額,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或者通過競價確定認購價格。風電、光伏發電企業出售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后,相應的電量不再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的補貼。
簡單說,根據這一試行電力新政,光伏、風電等綠色電力或將轉化為有價證券——綠色電力證書,并實現市場化交易。從中,賣方得到了資金,買方則可憑證獲得相應政策或優惠,以及彰顯社會責任,甚至是證券的溢價。
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底,我國累計光伏裝機量達到7800萬千瓦,風電裝機容量約1.5億千瓦。現行標準下,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標準為1.9分/千瓦時,而該征收標準無法覆蓋補貼需求,補貼缺口預計將達到600億元。
在補貼缺口和拖欠問題長期存在的情況下,開展綠色電力證書制度將有效緩解國家財政的補貼壓力,加快風電、光伏發電企業的回款速度、優化現金流,提高相關領域的投資積極性,同時有助于加快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緩解“棄風棄光”現象。
綠證制度是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的一部分。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一般包括總體目標、配額指標分解、證書交易體系、懲罰措施等四個主要環節。2016年3月,國家能源局出臺《關于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正式宣告了我國“可再生能源配額”的開端。政策規定,到2020年各發電企業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達到全部發電量的9%以上,其中火電企業將承擔15%可再生能源配額。
本次試行通知指出,將自2018年起適時啟動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考核和綠證強制約束交易,這表明有法律約束力的考核和懲罰機制也將會陸續出臺,從而確保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健全落實,以及2020年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比的達標。
國金證券分析師姚遙認為,綠色電力證書具備與產權類似的激勵、約束、資源配置和協調功能,火電巨頭可以通過購買綠證而不再必須依靠自建風電場、光伏電站來滿足配額制的要求,從而為民營企業參與可再生能源發電市場競爭提供更大空間。
從國際經驗來看,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法國等20多個國家實行了“市場電價+綠證收入”制度,在美國等綠證機制運行成熟的國家,綠證可以作為追蹤手段,使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生產、交易、使用以及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指標的達成情況可見、可衡量、可追蹤、可核查。分析人士認為,未來我國的綠證制度也將相應地對可再生能能源配額制起到檢測和評價的作用。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