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關總署發布2017版《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以下簡稱《協調制度》),此次《協調制度》與2012版的不同點之一,就是新能源汽車等商品首次單獨列目歸類,也就是說,在國際貿易中,給了新能源汽車一個統一的國際身份。這給未來我國新能源汽車在國際貿易中創造了更有利的發展環境,掃除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中國汽車工業協會(以下簡稱“中汽協”)數據顯示,2016年我國新能源汽車共銷售50.7萬輛。如果將2015年視為我國新能源汽車爆發式增長的元年,那么2016年就是行業的轉型發展之年,作為我國汽車產業的重要發展戰略,新能源汽車有望在未來幾年呈現更快速的增長。雖然目前我國新能源汽車出口數量有限,但新版《協調制度》的出臺可謂是未雨綢繆,為以后新能源汽車的大規模出口打好了“前戰”。
打破統計、貿易阻礙
據悉,《協調制度》是國際貿易中確定商品種類名稱、稅號甚至稅收的最根本依據,相當于所有商品的身份編碼,目前世界上使用《協調制度》的國家和地區涵蓋國際貿易總量的98%。1992年,我國正式加入《協調制度公約》,此次將純電動客運機動車輛、純電動主要用于載人的機動車輛、純電動自行車及摩托車增列子目正是我國海關總署在WCO(世界海關組織)《協調制度》歷次修訂審議循環中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
為何要對新能源汽車單獨列目歸類?據海關總署相關負責人介紹,此前,世界各國對新能源汽車的管理和歸類、稅收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異,這給從事相關行業的企業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通過修訂《協調制度》可以有效破除貿易壁壘,在國際市場中執行統一的商品分類。
此外,除了掃除貿易障礙,還可以打破統計桎梏。“過去,由于缺乏單獨的商品稅號,我國新能源汽車和低速電動車一起歸屬于海關出口統計中的‘未列名’一類。”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貿促會”)汽車行業分會貿易與技術部副主任黃立明告訴記者,也因此,一直以來,我國相關部門都難以開展新能源汽車出口的數量統計及制定相應政策。
對此,商務部研究院區域中心主任張建平在接受《中國汽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新能源汽車單獨列目歸類將幫助我國新能源汽車突破國際貿易壁壘,為相關產品競逐國際市場贏得更大空間。他認為,我國新能源汽車在國際貿易中有望因此迎來更有利的發展環境,同時也將在關稅等領域獲得我國政府相關部門的扶持和幫助。
新能源汽車出口有望得到更多扶持
“新版《協調制度》的實施對我國新能源汽車出口將產生兩大積極影響。”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國際市場研究所副所長白明指出。“首先,海關的出口數據中將明確統計出新能源汽車的出口總量,便于針對性政策的出臺。其次,在開展國際貿易談判時,要求出口目的國對汽車行業全部放開較難,但單獨以新能源汽車為突破口更容易在談判中取得進展。”
黃立明透露,我國在推動《協調制度》的修改過程中,充分體現了對新能源汽車行業的關注和重視,部分進出口量遠大于新能源汽車的商品尚未獲得專有稅號。也因此,張建平提出,隨著2017版《協調制度》的實施,我國新能源汽車出口或將有望得到比傳統燃油汽車更有力的政策扶持。
此外,2017年新能源汽車還有望與傳統燃油車一起迎來出口“春風”。中汽協秘書長助理許海東近日表示,雖然自2012年以來,我國汽車出口的主要目的國消費力受經濟下行的影響有所收窄,但基本的汽車消費需求仍在,當前全球經濟有小幅回暖的跡象,加上我國汽車產品的競爭力逐年提升,因此我國汽車出口今年有望止跌,預計同比增長5%。而我國新能源汽車的產品質量和性能相較傳統燃油汽車而言與國外先進水平差距更小,因此在國際舞臺上的競爭力也更強。
車企應抓住機遇主動布局
據貿促會估算,2016年,我國新能源汽車進口數量約為1萬余輛,同比增長2.6倍,而我國新能源汽車出口總量應低于上述數字。但隨著2017版《協調制度》帶來的各方面利好,以及出口市場的逐步向好,我國新能源汽車的出口總量有望不斷提升。
在張建平看來,率先在出口領域發力的或將是新能源客車,但最終成為主力軍的必將是新能源乘用車,對此,我國汽車企業應主動布局,抓住政策帶來的機遇不斷提升產品質量,以應對發達國家更為嚴苛的技術標準和測試要求。
另外,黃立明強調,對于仍以性價比取勝的我國新能源汽車來說,在出口目的國的選擇上應注意基礎設施的配套,以市場需求為主導。
對此,白明建議,有經濟基礎的新能源汽車企業可主動幫助出口國建設充電樁等基礎設施,真正融入對方的公共網絡建設中。
此外,白明表示,當前我國部分新能源汽車企業在出口時積極參與出口國的政府采購計劃,這種做法值得肯定。他同時強調,新能源汽車企業應注意研究出口國的相關政策,同時以擁有更高環保要求或急需擺脫石油進口依賴的國家為優先出口對象。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