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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歐洲 綠證的效用如何最大化?

2017-02-16 09:43:35 無所不能   作者: 劉璇  

三部委合發的綠證“通知”一經公布引起了廣泛的關注與討論,有綠證開啟補貼新時代、全面推動綠色電力市場說;也有綠證或許無用說;各方有對綠證的迷茫與不解,也有對綠證推行后潛藏價值與商機的期待。

本文嘗試從能源經濟角度出發淺談思路,并通過對相應的歐洲尤其是德國綠能體系簡述對比進而闡明從整個能源體系出發看待設計綠證的觀點。

能源經濟視角看綠證

首先引入綠證的本質思考,1.僅為一張帶有可再生能源發電出處的電子證書?單單是一張人為賦予價值的“紙”嗎?2.設計擬賦予的作用如何實現,自發自愿如何做到促進激勵可再生能源發展;沒有合適的產品價格機制設計如何帶動投資;動因不足的市場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減輕補貼負擔?3.購買綠證是否等同于購買綠電,區別定義在哪里,綠證對于于綠電的重要性或者輔助性在哪里?4.綠電市場單靠綠證附加價值怎么玩轉?5.綠證于碳證的關系是怎樣的,是補充或沖擊?以上問題使得我們不得不從整個大能源體系出發探討綠證。

就綠證的附加價值來看,筆者以為它還是屬于電力交易閉環中的產品之一,雖然經濟屬性遠遠高于物理屬性,但也不代表其沒有與電力實物交易合并進行產品設計的成功模式。因此,對可再生能源并網,可再生電能交易再細化到綠電零售等等也是筆者思考的問題。如圖所示,大致描繪了對由綠證引出的整個能源體系的思維導圖,綠證在每一分支的關注點,合理的設計甚至可以運用到諸如配套新能源汽車政策推動中去。綠色虛線部分為各細分支之間的特殊關聯。體系下看待綠證可羅列的關鍵問題很多,下面就結合比較成熟的且與我國電改及綠證制度相似而又有深度差異的歐洲國家情況,就各重要分支進行對比分析。

中國與歐洲國家綠證對比

表中依據圖一思路做了中歐能源體系中主要分支羅列對比,以及綠色證書設計的一些不同之處,并且將各項指標按照完成度、關聯性和可延展性進行大致分級,綠色的深淺表示各對比項的完成情況。

就綠證制度相關的法律或規定體系建設來說,我國與歐洲國家進程上有相似之處。開始初期的綠證制度均建立在自愿并無明確法律規定基礎上。后期歐盟提出了各國可再生能源利用占終端能源消費比一定重的任務,并配套衍生出所有成員國的電力銷售均需標明出處的強制性規定(見內部指令2009/28/EG),再通過各國本國法律進行具體明確,這也是歐洲綠證由來的背景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此項指令中的規定并不等同于綠電配額制,并非所有歐洲國家均推行綠電配額,這將在下文中繼續進行說明。

就電力交易方面說,歐洲特別是德國的可再生能源優先并網發電有著硬性規定和模型原理—MeritOrder,這方面在我國也是經常被提出和探討的問題,但實際履行性和保障性還待論證提高。我國電力市場建設隨電改腳步的加速逐步推進,就市場構建方面有與歐美市場原理有相通之處也保持了中國特色,并且帶動一批售電公司發展。但當下基于初期市場規則的售電套餐及合約模式還較為單一,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市場化這一歐洲國家尚在推進話題來說,如何推進我國可再生的市場化還在起步,綠電售電更是空白。

碳交易方面,全國碳市場的建立很早前便被討論,其本身的交易體系和產品類型還未完全明確,故與綠證之間的關聯還不能完全做出定論。可以區別的是二者之間的設計出發點,碳交易中的碳配額與核證碳減排當量設計目的旨在控制生產發展中的溫室氣體排放值;而綠證的推行解決的是可再生能源發電發展問題,較火力發電來說可再生能源發電產生的碳排放較少,在減排和環保方面可以理解為碳減排體系的子集小分支。歐洲部分國家一些中小型企業在不足以拿到碳配額EUA的前提下利用非配額制的綠證來做碳足跡抵消減少。但是綠證與核證碳減排當量CER(或CCER)之間不認為可以重復申請與交易。綠證面向的控排端在于發電企業,而碳證面向的則是各行各業。此外,我國新頒布的《環境稅》對二證的沖擊,對綠證交易附加價值也存在潛在關聯。

最后,中歐綠證書面設計的內容基本相同,但實質確大有區別。歐洲國家的綠證認購方主要在處于B端的發用電企業,這一方面源于內部指令和各國法律的硬性規定,一方面也是企業整體優化競爭的需要。綠證的交易形式多以采用拍賣為主,也可場外交易,但是交易平臺多在電力交易中心而非綠證核發機構,這也許與上面提到的綠證電能合并交易模式有關。

純綠證交易模式及其價格索引

如圖給出了現有規定下的虛擬交易情景假設。電能到用戶處無法實際辨別發電類型來源,不論是傳統還是可再生能源發電都可以簡單理解為將匯入一個電力池中并被傳輸分配。而這里的綠電供應商指獨立于發電企業之外的第三方供電局或售電公司或發電企業下屬銷售部門。電能的流向本身因不涉及物理交割沒有發生改變。綠色屬性轉讓即不拿補貼的可再生能源電站申請綠證核發并通過出售獲得綠證價格。

其中的關鍵點在于綠證價格和所謂綠電價的確定。綠電供應商提供有綠電屬性的電力合約,一方面像新能源電站支付可再生能源附加及綠證價格,另一方面向實際傳統電力供應商支付傳統電價。在國家可再生能源附加和其它政府基金一定的前提下,在輸配電價逐步核準的情況下,對歐洲推行綠證綠電的國家進行分析將或對如何使諸如此類交易變得合理有意義提供借鑒。

歐洲國家中實行綠電配額制的國家有英國、意大利、瑞典、挪威、波蘭及羅馬尼亞,其它國家的綠證交易只是電力來源標識規定下的自由交易。綠電強制配額和綠證有著相似之處,但是綠證和綠電配額交易是互不相通的,綠證持有不可以抵消綠電配額。從二者價格區別上可以更加明確這一點,圖左是北歐斯堪的納維亞水電站從2010到2014年間的綠證價格發展,基本在0.2歐/MWh到0.8歐/MWh之間浮動,其中2011年3月的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刺激綠證價格大幅上抬(紫色折線),隨后又歸于平穩。圖右是2006到2012年挪威的綠電配額elcert價格,最高可達38歐/MWh(376SEK/MWh)。綠證及綠證強制配額價格間的巨大差異與政策推行的目的達成呈正相關,卻又影響強制配額執行方的利益發展,所以二者之間的平衡點或者其它創新或許可成為新的模式。

一切為了構建綠能體系

依靠綠證認購主體的自主性和環保意識遠不夠綠證乃至綠色能源制度的推動實施,站在消費端考慮問題價格永遠是第一要義,即便是對價格敏感度不高的消費者或者價格彈性系數不高的產品來說,價格的作用始終不能被忽略。對就普遍認定的發達國家國民生活素質水平高故多主動購買綠電一說,首先提出反問,綠電一定貴嗎?據統計2012年時德國的綠電價格僅比平均傳統電價貴0.04分/KWh,之后與傳統電力銷售價格的差距逐步縮小,甚至到現在有些售電商可以提供更為便宜的綠電。原因和買賣雙方的積極性還要從概念區分談起。

在區分了綠證和綠電配額之后,另一個容易與之混淆的概念為綠標。如圖德國的綠電銷售必須通過專業機構認證并獲得綠電標識,目前主要有三大機構可以頒發以各自標準評定后的綠標,除了要求電力來自可再生能源之外,還有一系列嚴格標準附加,但核心都在于要求綠電經銷商對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作出一定貢獻,不論是資金上的還是其它方面,例如銷售的綠電必須來自新建的不超過一定年限的新能源電站。這恰從一定程度上實現了我們綠證新規中促進可再生發電發展的目標。而綠證在綠標中也可以發揮一定作用,大部分德國綠標核發機構承認綠證對可再生發電來源的證明作用,使用綠證即滿足綠標的核證條件之一。

此外,合適機制下的綠電并不一定比傳統電力貴!原因下分析如下:

1、綠電定義中涉及綠證內容,綠證價格出售可以均衡小部分可再生與傳統能源發電成本之差。

2、由于歐洲國家的碳交易體系制度,傳統火電集團需要為其碳排放買單并將花費計入到發電變動成本中去。簡單模擬計算火電與風光類可再生發電成本,用凈現值法將固定投資成本按使用年限與利率貼現并附加變動成本,構成簡化線性發電成本進行比較看到,在一定發電量基礎上可再生發電不一定比火電貴。

3、電網的MeritOrder模型將風光等可再生邊際成本近似為零優先并網發電,從一定程度上影響電力交易過程中其它發電類型交易電價與收益。

4、早期德國的綠電銷售電價可以減免部分可再生能源分攤款項,即等同于我國附著在終端電價中的可再生能源附加。符合邏輯思維,因為綠電是通過綠電標識認可的,而認可的前提條件之一在上文已經提過,需為可再生發展做投資或其它促進,已在推動可再生發展上做出貢獻,因此可以減免一定可再生發展支持費用。但此項規定也有弊端,故在2014年新修訂的可再生能源法中被叫停。

5、但配合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直接交易模式,綠電經銷商仍有操作空間。

任何創新都要經過質疑與摸索,發達國家綠證制度有優勢也有矛盾,還在繼續探索中。綜上,綠證可以是一張注明可再生能源發電出處的“紙”,也可以不僅僅是一張單與國外綠證長相相似的“紙”。春天已至,希望綠證及相關綠能體系的發展能為季節再添色彩。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歐洲,綠色電力證書,可再生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