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能源局、國資委、國管局聯合下發關于《加快單位內部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通知明確,到2020年,公共機構新建和既有停車場要規劃建設配備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比例不低于10%;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在京公共機構比例不低于30%;在京中央企業比例力爭不低于30%。
鼓勵其他社會企業參照以上標準開展內部充電設施建設。各單位在既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公共機構可自主建設充電設施,也可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企業建設運營內部充電設施。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單位內部充電設施不得申請建設補貼與國家專項建設基金支持。對利用自籌資金自主建設或引入第三方企業建設運營充電設施的公共機構和其他單位,可按規定申請建設補貼與國家專項建設基金支持。
原則上,單位內部充電設施的補貼標準和專項建設基金占項目資本金比例應與公共領域充電設施項目保持一致。同時承擔多個單位內部充電設施建設運營項目的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可將多個單位的項目打包后一并申請建設補貼與國家專項建設基金支持。
相關部門應組織有條件的公共機構與國有企業,編制單位內部充電設施示范建設工作方案,于2017年5月底前報送國家能源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力爭2018年6月底完成示范項目建設。
關于加快單位內部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通知
國能電力〔2017〕19號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省(區、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機關事務管理局、國資委),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各中央企業,中國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促進聯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要求,發揮公共機構(包括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與國有企業示范帶頭作用,加快單位內部充電設施建設,為單位和職工推廣使用電動汽車創造有利環境,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進單位內部停車場充電設施建設。各地國家機關及其他公共機構、國有企業應統籌考慮單位和職工購買電動汽車需求,堅持市場化原則,在內部停車場加快配建相應比例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發揮各單位示范帶頭作用,到2020年,公共機構新建和既有停車場要規劃建設配備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比例不低于10%;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在京公共機構比例不低于30%;在京中央企業比例力爭不低于30%。鼓勵其他社會企業參照以上標準開展內部充電設施建設。各單位在既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按“經濟實用、快慢互濟”原則,優先建設成本相對較低的交流慢充,根據實際需求合理配建一定比例快充。
二、做好配套供電設施改造升級。電網企業應按國家相關政策要求,負責建設和運維由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并為充電基礎設施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建設投資可根據相關政策申請補貼與專項建設基金支持。建設改造過程中,應充分利用已有供電設施,通過智能化管理手段,提高供電設施利用效率,降低建設改造成本。對供電設施容量緊張的單位,鼓勵采取原址擴容改造、合理新建供電設施等方式予以解決。在產權方同意的前提下,電網企業應為單位內部充電設施安裝專用核減電表,實現獨立計量繳費,相關停車場產權及管理單位應積極予以配合。地方相關政府部門要做好協調工作,在規劃參數調整、規劃建設審批等環節予以支持,為配套供電設施改造升級創造便利條件。
三、創新單位充電設施投資運營模式。各單位應充分發揮責任主體作用,通過自建自營或服務外包的方式主動推進內部充電設施建設。充電設施運營企業要針對單位內部充電設施特點,創新技術與服務解決方案,探索收益分成等市場化合作機制,為各單位提供專業化充電服務。鼓勵各地結合公務用車改革要求,積極探索單位內部充電設施與電動汽車自助共享租賃業務的統籌推進機制,實現“車樁相隨、相互促進”。地方相關政府部門應充分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引導電網企業、有實力的充電設施運營企業與公共機構、國有企業等簽訂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合作協議,促進單位內部充電設施的規模化、專業化與規范化發展。
四、采取多種措施為職工充電創造有利條件。各單位應結合職工充電需求,因地制宜創新內部停車與充電一體化管理機制,加強對燃油車與電動汽車的分類停車引導,有效解決燃油車占用充電車位問題,建立健全職工充電電費收繳制度。依托先進信息技術完善充電設施信息發布與交流機制,減少電動汽車在充電完成后仍長時間占用充電車位的情況,提高職工的充電體驗與充電設施使用效率。
五、推進充電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妥善做好單位內部充電設施升級改造工作,確保符合國家標準,推進不同單位內部充電設施之間的互聯互通。鼓勵有條件的單位積極探索內部停車場與充電設施在非工作時間對外開放的錯峰管理機制,挖掘單位充電設施為社會公眾服務的潛力,推動單位內部充電設施與社會公共充電設施的互聯互通。
六、加大對單位內部充電設施的政策支持力度。公共機構可自主建設充電設施,也可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企業建設運營內部充電設施。使用財政資金建設的單位內部充電設施不得申請建設補貼與國家專項建設基金支持。對利用自籌資金自主建設或引入第三方企業建設運營充電設施的公共機構和其他單位,可按規定申請建設補貼與國家專項建設基金支持。原則上,單位內部充電設施的補貼標準和專項建設基金占項目資本金比例應與公共領域充電設施項目保持一致。同時承擔多個單位內部充電設施建設運營項目的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可將多個單位的項目打包后一并申請建設補貼與國家專項建設基金支持。
七、優化完善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各地相關政府部門要結合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工作,建立單位內部充電設施建設的激勵機制,將充電設施建設情況作為公共機構節能考核內容,科學制定考核標準,對因地制宜推進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大的給予鼓勵。單位內部充電設施的用電應獨立計量統計,統計公共機構用電量時應扣除非公務用車用電量。
八、建立健全單位充電設施安全管理。將充電設施納入單位安全管理責任體系,明確單位、充電設施工程建設承包商、充電設施運營服務商等各方的安全責任,建立完善的充電設施安全保障體系和監督機制,加強安全檢查,編制應急預案。完善單位內部充電設施消防與電氣等安全設計要求,規范建設施工與運行維護,全方位提升充電設施安全水平。積極推廣充電設施產品責任保險與安全責任保險,發揮保險機制在完善充電安全保障體系中的積極作用。
九、啟動公共機構與國有企業內部充電設施示范建設工作。相關部門應組織有條件的公共機構與國有企業,編制單位內部充電設施示范建設工作方案,于2017年5月底前報送國家能源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力爭2018年6月底完成示范項目建設。各地在實施過程中應加強組織協調,探索創新多方合作模式,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有益經驗,并通過多種形式宣傳單位內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政策措施及成效,營造有利發展的輿論氛圍。
國家能源局 國資委 國管局
2017年1月13日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