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案的制定可追溯到2016年7月,旨在為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制定法律框架,并將定義自發自用以及集體自發自用的概念。電網運營商也將有義務幫助促進自發自用。
法國太陽能協會Enerplan會長理查德˙羅恩表示:“該法案中最重要的(內容)是,為地方層面的自發自用型可再生能源引進了新法規。自發自用的主體不僅包含個體消費者,也包括多個消費者(如一棟樓或一小片區域范圍內的所有消費者——用電量最高不超過100千瓦)。”
法國能源管理委員會還將為自發自用系統設立電網使用費,該費用將考慮到由于自己發電而減少電網使用所節省下的費用。包含部分自發自用模式的小規模電廠的手續也得到了簡化。自發自用的電力還將得到稅費減免。
該法案還批準了2016年8月提出的與可再生能源發電相關的條例。該條例取消了火電設施的優先準入和優先調度權。此外,該法案確立了可再生能源在法屬諸島等非電網互聯地區的優先準入和調度的權力。招標程序也會有所變化。
羅恩指出,此法案還詳細描述了原產地或追溯可再生電力的擔保內容,這是綠色證書機制的其中一種。
最終,可再生能源并網的成本將會減少,以防止因為成本而阻礙項目發展,特別是在偏遠鄉村地區。該法案還將就與海上風電場延期并網相關的補償條款做出明確闡釋。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