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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稅制”推進生態文明

2017-03-31 08:52:59 新理財雜志

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在財稅領域的重大舉措,環境稅的開征,將倒逼高污染、高能耗的企業轉型升級,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環保意義遠遠大于財政收入意義。

12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以145票贊成、1票反對、4票棄權,表決通過《環境保護稅法》(下稱《環境稅法》),并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這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要求,《立法法》對“稅收法定”作出明確規定之后,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并通過的首部單行稅法,也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體現“綠色稅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

安永大中華區間接稅主管合伙人梁因樂在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表示,此次通過的《環境稅法》,不僅增加了企業減排的稅收減免檔次,同時在原有基礎上進一步規范了環境稅征收管理程序。另外,與原排污費不同的是,環境稅收入全部作為地方收入,也不再采取專款專用方式。在他看來,排污費收入規模不大,預計環境稅的收入規模也可能并不大,排污費改稅的主要目的不在于籌集財政收入,而在于通過稅收杠桿調節環保行為,引導排污單位減少污染物排放,為人民創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對于完善我國“綠色稅收”體系具有重大意義。

對于企業來說,在《環境稅法》施行之后,企業將面臨一系列現實挑戰。安永(中國)企業咨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間接稅執行總監岳蕾認為,從企業稅收管理角度看,隨著2018年環境稅的開征,將伴隨著一些合規義務的產生以及由此引起的風險。因此企業及早進行準備,以應對未來的稅務合規要求。此外,在《環境稅法》頒布之后,將會陸續起草出臺相應的實施條例。對于授權地方決定的事項,包括確定具體適用稅額、增加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的項目數等,地方上可能會進一步出臺相關規定,因此相關企業應保持密切關注。

稅改亮點

《新理財》:此次于2016年12月25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環境稅法》,有哪些值得關注之處?

梁因樂:第一,《環境稅法》增加了企業減排的稅收減免檔次。現行排污費制度只規定了一檔減排收費減免,即:排放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規定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減半征收排污費。為鼓勵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環境保護稅法增設了一檔減排稅收減免,即: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規定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境保護稅。

第二,《環境稅法》進一步規范了環境稅征收管理程序。現行排污費由環保部門征收管理;改征環境稅后,將由稅務機關,按照本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征收管理,增加了執法的規范性、剛性。同時,考慮到環境稅的征收管理專業性較強,本法還強調了環保部門和稅務機關的信息共享與工作配合機制。

另外,與原排污費不同的是,環境稅收入全部作為地方收入,也不再采取專款專用方式。雖然環境稅不采取專款專用的方式,但是不會降低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投入力度。原來由排污費安排的支出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按照力度不減的原則予以充分保障,環保投入力度還會不斷加大。

《新理財》:為什么要采取“費改稅”的形式進行環境稅改革?

岳蕾:一方面是因為現行的排污費制度已不適應當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需要。在《環境稅法》出臺前,由環保部門向排污企業收取排污費。排污費對中國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環境起到了作用。但執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影響了該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針對這種情況,有必要實行環境保護費改稅,進一步強化環境保護制度建設。

另一方面,實行環境保護費改稅,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是有利于提高納稅人環保意識和遵從度,強化企業治污減排的責任;二是有利于構建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的綠色稅制體系;三是有利于規范政府分配秩序,優化財政收入結構,強化預算約束。

最后,清費立稅,符合《立法法》的精神,符合稅收法定原則。例如,在《環保法》實施后,對于環境稅減免相較于排污費將更加嚴格,納稅人如不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納稅,即為違法行為,再無與地方政府博弈空間。

《新理財》:此次環境稅被擬定為地方稅,其收入全部作為地方收入,中央不再參與分成。此意義在哪里?

梁因樂:意義之一,是健全地方稅收體系。隨著2016年營業稅改增值稅全面推開,營業稅不再是地方政府的主體稅種,近日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首次提出,2017年要加快制定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總體方案,抓緊提出健全地方稅收體系方案。

環境稅作為一個新稅種,背后的收入分配格局也是構建以上方案的內容之一。現行的排污費是實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然而,地方政府承擔主要污染治理責任。環境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中央不再參與分成,將更加調動地方的積極性。

意義之二,是利于實際征管。環境稅屬地特征明顯,日常企業排放指標監測、監管、征收都由地方政府來做,將該稅種歸地方既是當前地方稅體系構建的必然,也是為了將環境稅落到實處。

不過環境稅收全部歸地方,也有需要制度保障。不少學者擔憂地方政府為增加財政收入,可能會鼓勵企業多排污,產生負面激勵。事實上,此次環境稅立法通過設定上限,也正是規避地方政府為增加收入而大幅上浮應稅污染物適用稅額的重要制度設計之一。

落地障礙

《新理財》:您覺得,就環境稅接下來的落地實施而言,當下還可能會面臨哪些難點或者阻力?

梁因樂:環境稅法落地的最大挑戰就是征管環節,稅務部門和環保部門如何協作關系稅法執行效果。強化征管手段,切實確保環境稅法起到作用,兩個部門如何配合征收是落實這部法律的關鍵。

《環境稅法》中的四個稅目的征管手段也需要細化。例如,其中的噪聲污染如何進行衡量,需要與環保部門進行進一步的具體商討。

《新理財》:環境稅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稅種,有些污染物的排放量是很難準確測算的。您覺得如何實確保企業申報數據真實可靠,保證征收過程中的公平公正?在未來,環境保護部門和稅收征收機構之間的權責關系又應該如何界定劃分?

岳蕾:在環境稅法出臺后,將不斷有實施細則對具體的檢測、計算的實操技術進行規定。另外,我認為,環境稅將延續、借鑒以往排污費的計征方法。例如,環保法第十條,延續了《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008號)的相關規定:“第十條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的排放量和噪聲的分貝數,按照下列方法和順序計算:(一)納稅人安裝使用符合國家規定和監測規范的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計算;(二)納稅人未安裝使用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監測機構出具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的監測數據計算;(三)因排放污染物種類多等原因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四)不能按照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方法計算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抽樣測算的方法核定計算。”

環保部門和稅收征管的權責劃分,環境稅法在立法時已進行了考慮。(車船稅法已有類似規定)環境保護費改稅后,征收部門由環保部門改為稅務機關,環保部門配合,確定了“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協同、信息共享”的稅收征管模式。此前,稅務機關已與工商部門、外管部門建立了信息共享交換機制。此次,《環境稅法》再次提出稅務部門和環保部門應建立涉稅共享平臺,這與現行國家加強提高稅收透明度的目標一致。

《新理財》:在環境稅稅目上,其覆蓋范圍是否應該進一步擴大?您覺得未來還應該包括哪些稅目?

岳蕾:環境稅的開征步驟將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今后可能根據新情況、新形勢,對環境稅的征收范圍進行調整和細化,不排除未來把二氧化碳排放等列入環境稅征收范圍,充分體現其‘綠色稅制’功能。

企業應對

《新理財》:雖然此次環境稅改革的總體原則是“稅負平移”,但還是很多企業擔心,環境稅的征收可能會加重企業自身負擔。對此,您如何看待?在您看來,環境稅開征后,影響企業環境稅負高低的因素有哪些?

梁因樂:從稅制設計角度來說,《環境稅法》制定的重要的原則之一是實現收費與征稅制度的平穩轉換,根據現行排污費項目設置稅目,將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作為環境稅的稅額下限。還要給地方一些授權的規定,根據環境治理的需要,在授權范圍之內確定具體的稅額。總體來說,這個制度是一個平轉。立法者充分考慮了當前的經濟環境之下企業的負擔能力問題。環境稅和其他的稅收還有一些不一樣的,企業履行環保責任,減少污染物排放了,就可以少繳稅,從這個意義上講,這個負擔的平轉從這個角度考慮是適當的。

從立法初衷來說,《環境稅法》核心的目的不是為了使得排污企業稅負增加,是為了更好地建立機制,鼓勵企業少排污染物,多排多付稅,少排少付稅。《環境稅法》在現行排污收費標準規定的下限基礎上,增設了上限,即不超過最低標準的十倍,既考慮了地方的需求,又體現了稅收法定原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新理財》:環境稅征收可能會給企業帶來哪些挑戰?中國企業應該做哪些準備或者進行怎樣的納稅籌劃?

岳蕾:從企業戰略上看,《環境稅法》出臺,小企業如果沒有環保處理設施直接排放污染物質應繳的費用就變大。企業可趁此機會重新計算環境成本,加大環保投入,提早布局。

從企業稅收管理角度看,隨著2018年環境稅的開征,將伴隨著一些合規義務的產生以及由此引起的風險。我們建議企業及早進行準備,以應對未來的稅務合規要求。在《環境稅法》頒布之后,將會陸續起草出臺相應的實施條例。對于授權地方決定的事項,包括確定具體適用稅額、增加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的項目數等,地方上可能會進一步出臺相關規定。

《新理財》:環境稅的征收,對于中國當下經濟的結構性調整、對于去過剩產能,有何意義?

梁因樂:排污費收入規模不大,預計環境稅的收入規模也可能并不大,排污費改稅的主要目的不在于籌集財政收入,而在于通過稅收杠桿調節環保行為,引導排污單位減少污染物排放,為人民創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目前在全國范圍內的法律層面征收環境稅,意味著全行業統一標準,通過法規促進產能的淘汰,成為調整工業結構、發展清潔能源、相關行業“去產能”的契機;長期來說,有利于促進經濟健康發展。




責任編輯: 中國能源網

標簽:綠色稅制,生態文明,環境稅,企業排放指標,排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