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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電力監管報告:可再生能源補貼政策落實不到位、變更光伏發電容量等問題突出

2017-03-31 11:06:04 國家能源局

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2016年市場監管重點專項監管工作計劃的通知》(國能監管〔2016〕171號)部署,為進一步規范電力調度交易工作,維護電力市場秩序,國家能源局于2016年下半年組織有關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對山東、黑龍江、青海、安徽、湖北、云南、貴州7個省份開展了電力調度交易與市場秩序專項監管工作,形成本報告。

一、基本情況

本次專項監管通過與電力企業座談、詢問有關人員、調閱資料、調取調度自動化系統數據、查閱廠網電費結算發票、聽取調度錄音、約訪發電企業等方式,對7個省份有關電網企業、發電企業的2015年全年及2016年上半年電網運行方式與計劃安排、電力調度運行管理、并網運行與輔助服務管理、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管理、交易電量組織、電價執行與電費結算、可再生能源政策落實、電網公平開放及信息披露等情況進行了現場檢查。從監管情況看,7個省份的電力企業基本能夠認真落實廠網界面“五項制度”,電力市場秩序整體情況較好,廠網關系總體和諧。

二、上一年度問題整改情況

針對上一年度專項監管中發現的問題,經有關派出能源監管機構督促,除云南魯布革電廠電量、安徽省年度發電計劃安排2項問題未整改到位外,各電力企業基本能夠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取得了較好的成效。具體情況如下:

(一)已整改問題情況

1.部分送出工程滯后問題。經貴州電網公司整改,盤縣電廠配套送出工程已于2015年6月正式投運,織金電廠配套送出工程已于2015年11月正式投運。

2.承兌匯票比例高于合同約定問題。經整改,貴州電網公司2016年1-6月購電費中承兌匯票支付比例為30%,承兌匯票支付比例與收取比例基本持平,控制在《購售電合同》約定的承兌匯票支付比例范圍內。

3.風電、光伏發電未按規定納入“兩個細則”問題。經整改,青海省電力公司已根據《西北區域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及《西北區域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要求,將要求整改的7座風電場、111座光伏電站納入了“兩個細則”管理范疇,后續新投新能源發電機組也均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4.“兩個細則”考核擅自降低考核標準問題。經整改,青海省電力公司已于2015年8月對唐湖電廠#2機組、江源電廠#1機組的非計劃停運情況進行了補考核,截至此次檢查時未發現新增非計劃停運漏考核情況。

5.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信息公開問題。經整改,山東省電力公司進一步完善電源接入電網前期工作管理流程和業務標準,省、市公司建立健全了全過程信息檔案制度,確保管理規范統一。

6.“十三五”云南西電東送合同未簽訂問題。“十三五”期間云電送粵政府間框架協議已經簽署,廣東電網公司、云南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超高壓輸電公司根據框架協議已簽訂2016年度三方年度購售電合同文本。

(二)未整改的2項問題

截至2016年6月底,南方電網調度機構在汛期其他云南水電站帶低負荷大量棄水期間仍安排云南魯布革水電站接近滿負荷發電、安徽省年度發電計劃與本地煤炭消納掛鉤等問題仍未得到整改落實。現提出以下意見建議:

一是南方電網調度機構要按照調峰調頻電廠功能定位原則合理安排云南魯布革電廠電量,公平對待各發電企業。

二是建議安徽省政府有關部門在年度發電計劃安排時,營造公平公正的電力市場環境,逐步放開年度發用電計劃,實現電力電量從計劃手段為主平穩過渡到以市場手段為主。

三、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電力企業并網調度協議及購售電合同簽訂不規范,管理不嚴格

部分省份電力企業在并網調度協議、購售電合同簽訂中,存在延期簽訂、無合同交易、合同不嚴謹等問題。

專欄1 部分省份電力企業購售電合同未及時簽訂,存在無合同交易問題

1.山東省電力企業2015年部分購售電合同延遲到當年8月上旬簽訂,2016年所有購售電合同截至2016年7月尚未簽訂。青海省電力企業2016年購售電合同實際簽訂時間延遲至2016年7月。

2.貴州省電力企業截至6月底仍未簽訂2016年購售電合同,合同簽訂率僅為77%。

3.黑龍江省電力公司與大唐東寧水電、華能街津山風電場二期、杜蒙拉彈泡風電場簽訂購售電合同時間均晚于風電場首次并網時間20天。

專欄2 部分省電網企業并網調度協議、購售電合同管理不嚴格

1.云南省電力企業2016年購售電合同中保障性電量未分解到月。

2.云南電網公司與發電企業簽訂的市場化交易購售電合同中均無電量、電價。山東省電力公司與部分2015年新投產機組簽訂的購售電合同中無電量、電價。

3.安徽省電力公司在爐橋熱電廠、濱淮電廠取得發電業務許可證后,未及時簽訂正式的并網調度協議。

(二)部分電力調度機構在執行年度基數合同電量完成率、新能源消納、并網流程等方面管理不規范

部分電力調度機構執行年度基數合同電量完成率不均衡,未公平對待各發電企業;在運行方式和計劃安排上較為粗放,一定程度上影響可再生能源消納;在調用抽水蓄能機組上仍存在“建而不用”或“過度使用”的情況。

專欄3 部分電力調度機構執行年度基數合同電量完成率不均衡

黑龍江省電力調度機構在執行2015年度基數合同電量時,全省共有9家電廠年度合同執行完成率偏差超2%,其中華電齊齊哈爾熱電有限公司計劃率高達105.67%。

專欄4 部分電力調度機構運行方式和計劃安排不合理,影響可再生能源消納

1.黑龍江省電力調度機構部分時段運行方式不合理。2016年5月1日至15日,在非供熱期棄風限電時段安排多家直調火電機組出力高于核定的最小運行方式;2016年5月4日至5日、7日至10日在大風期安排500kV線路檢修,導致部分風電場棄風。

2.湖北省電力調度機構預留電網旋轉備用容量偏大。如,2015年湖北省統調火電機組平均旋轉備用容量196萬千瓦,平均旋轉備用率14.49%;2016年上半年平均旋轉備用容量178萬千瓦,平均旋轉備用率15.29%,特別是4月火電平均旋轉備用率達到23.85%。在不考慮水電機組提供備用的情況,僅火電機組平均旋轉備用容量已遠高于《電力系統技術導則》規定。

專欄5 部分電力調度機構未合理調用抽水蓄能電站

相關電力調度機構對抽水蓄能機組的調用機制存在缺陷。如,2016年3月1日,由于上海電網夜間負備用緊張,華東電網電力調度機構調用瑯琊山、響水澗抽水蓄能電站抽水調峰,并仍按抽水蓄能電站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電量(上海、安徽電力公司各占50%),未根據上海、安徽兩省實際情況按需分配,導致安徽電網負備用進一步富裕,客觀上造成資源浪費。

專欄6 部分電力調度機構管理不精細,技術措施相對落后

1.青海省電力調度機構未及時執行新能源發電管理系統對各廠的調整,新能源發電管理系統對各廠的調整周期為日,但調度執行中數日才更新一次,未能在斷面約束下及時體現對各電廠出力的合理控制策略。

2.湖北省電力調度機構的電力調度生產管理系統仍采用撥號上網方式登陸,省內部分發電企業長時間難以撥通,影響發電企業及時獲取信息和辦理檢修工作票。

(三)部分電力調度機構執行“兩個細則”不嚴格,存在違規免考核等問題

部分電力調度機構在“兩個細則”執行中不規范,并網運行考核工作存在考核執行錯誤、違規免考核等問題。

專欄7 黑龍江、山東省電力調度機構未按規定及時將有關發電企業納入“兩個細則”管理范疇

1.黑龍江省電力調度機構延期50天將華潤東堤風電場、大唐東輝風電場、七臺河萬龍風電場納入“兩個細則”管理范疇。

2.山東省電力調度機構延期3個月將國電泰安熱電#1機組納入“兩個細則”管理范疇。

專欄8 山東省電力調度機構存在“兩個細則”違規免考核問題

山東省電力調度機構2015年全年至2016年上半年未考核趙樓電廠#1機組、煙臺電廠#7機組等火電機組非停共16臺次,涉及金額279萬元;對2015年以來乳山華電、濱海華能等173次風電場設備故障非計劃停運事件,蘇家大唐、東興華潤等93次并網線路跳閘停運事件均未考核,涉及金額1462萬元。

專欄9 安徽、青海省電力調度機構存在“兩個細則”考核執行錯誤的問題

1.安徽省電力調度機構對2015年提供黑啟動服務的電廠均給予全額補償,未針對機組檢修等情況進行考核并扣減相應的費用,黑啟動事故預案備案工作也未完全到位,涉及金額8萬元。

2.青海省電力調度機構對2016年5月漢東電廠#1機組調峰能力考核套用標準錯誤,導致目前實際考核分值較應考核分值低120分,涉及金額12萬元。

(四)部分電力企業對新建機組轉商業運營工作管理不嚴、執行不力

國家能源局自2015年初取消商業運營非行政審批后,部分電力企業在新建機組并網調試、商業運營電價執行、差額資金分配、信息報送等方面,存在管理不嚴、執行不力、占用差額資金等情況。

專欄10 部分電力企業執行新建機組轉商業運營政策不嚴格

1.湖北省電力公司、華能武漢發電有限公司未能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在華能武漢發電有限公司#5、#6機組增容部分未達到商業運營條件的情況下,按商業電價結算上網電量,多結算差額部分2256.96萬元。

2.黑龍江省電力公司2015年產生新建機組調試差額資金642萬元,截至2016年6月底仍未上報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分配方案,差額資金未及時分配。

3.安徽省安慶供電公司無法提供部分新建機組并網過程中驗收意見、新建火電機組試驗報告等相關材料,違反有關規定。

(五)部分電力交易機構、市場主體在交易組織、交易執行等方面不規范,合同履約缺乏約束機制

部分電力交易機構及市場主體未嚴格執行電力交易規則,在合同兌現、信息報送、資格審核、交易結果執行等方面存在問題。

專欄11 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市場機制尚不完善

1.廣東、貴州兩省受西電東送價格形成機制調整、送受電省份電力供需形勢發生變化等因素影響,截至2016年6月底對西電東送計劃內和計劃外電量以及“西電東送”送出價格一直未達成協議,2016年“黔電送粵”合同仍未簽訂。

2.2015年,在湖北電力供應富余、火電機組發電利用小時偏低的情況下,湖北省電力公司仍購入西北、華北電量7.62、25.93億千瓦時。

專欄12 貴州省電力直接交易合同兌現率低

貴州省部分用電企業受宏觀經濟下行和產業結構調整影響,調減生產計劃,致使其合同兌現率較低。2015年貴州省電力市場化交易合同簽約電量272.49億千瓦時,實際完成交易電量172.42億千瓦時,兌現率僅為63.28%。

專欄13 部分電力交易工作開展不規范,信息報送、市場準入存在問題

青海省電力公司組織跨省區交易和電力直接交易之前,未按規定提前向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報送交易相關情況;在集中撮合競價交易過程中,對參與交易的市場主體資格把關不嚴,致使協合德令哈三期20兆瓦光伏項目、北控格爾木五期30兆瓦光伏項目等9個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發電企業參與跨省跨區電能交易。

專欄14 云南省部分月份市場化交易電量執行偏差較大

云南省電力調度機構在制定月度發電計劃時,應結合經安全校核后的月度交易結果制定次月發電計劃。檢查中發現,部分月份發電計劃與月度交易結果銜接不緊密,導致月度交易電量實際偏差較大。

專欄15 云南電力交易機構技術支持系統功能不完善

云南電力交易機構2015年和2016年的交易系統功能不夠完善,相互間不能兼容,目前2015年軟件客戶端已經關閉,2015年交易歷史數據無法查詢。2016年技術支持系統缺少數據查詢功能,如紅河、臨滄供電局不能查看縣公司代用戶申報情況;云鋁公司在報價過程中,若電腦死機或斷電后,開機無法再次登錄客戶端,需要致電交易中心將客戶賬戶解鎖等等。

專欄16 抽水蓄能電站容量電費招標侵占發電企業利益

按《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桐柏、泰安抽水蓄能電站電價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1517號)規定,泰安抽水蓄能電站年租賃費為4.59億元,山東省電力公司采購抽水電量的指導價格為0.296元/千瓦時。山東省發電企業應承擔泰安抽水蓄能電站年租賃費1.1475億元。2016年山東省電力公司按省內火電標桿電價0.3729元/千瓦時測算得出招標抽水電量為15.093億千瓦時,全省共18家發電企業33臺機組中標。若按上述中標機組實際加權上網電價(0.3931元/千瓦時)測算,18家發電企業實際多負擔年租賃費3041.85萬元;若按山東省2016年上半年統調火電實際平均上網電價(0.3896元/千瓦時)測算,18家發電企業實際多負擔年租賃費2525.2萬元。

(六)部分電網企業違反國家電價政策,電費結算不規范

部分電網企業存在電價政策執行不到位、電費結算不公平不及時等問題。

專欄17 安徽省電網企業電價政策執行不到位

安徽省電力公司按照110千伏電壓等級的大工業電度電價向電壓等級為220千伏的安慶皖江發電公司收取用網電費;潛山縣供電公司按照“非居民照明”和“鄉村居民生活用電”的電價向百丈巖水電站等部分發電企業收取用網電費。上述問題均不符合有關價格規定。

專欄18 部分省份電網企業電費結算滯后

1.貴州電網公司2015年應付購電費439.23億元,實付購電費428.23億元,欠付11億元;2016年1-6月,應付購電費203.08億元,實付購電費197.56億元,同時,支付上年舊欠電費7.35億元,累計欠費9.17億元。

2.山東省電力公司財務部門未按交易機構提供的結算單據實、及時結算電費,而是要求發電企業于每月28日前預估全月電費并開具增值稅發票,電網企業于次月根據預估數結算電費,至次次月全部結清電費,造成實際結算電費與結算單無法對應,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同時違規改變結算周期和結算比例,如,2016年1月18日超期首次僅支付上月25.07%電費給華電滕州新源熱電有限公司;2016年6月28日超期一次性支付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濟寧電廠電費。

3.安徽省潛山縣供電公司電費結算周期長,與潛山縣象形水電有限責任公司2014年8月、12月、2015年1月、2月四個月的購電費集中在2015年2月結算,與潛山縣百丈崖水電有限公司、潛山小水電開發公司等2015年7月至9月購電費集中在2015年9月結算。

專欄19 青海省電網企業使用承兌匯票支付電費比例偏高

2015年,青海省電力公司收取銀行承兌匯票占應收電費70.5%,同期支付購電費中匯票占比85.32%;2016年上半年,青海電力公司收取銀行承兌匯票占應收電費64.38%,同期支付購電費中匯票占比89.93%。

專欄20 電網企業對部分發電企業電費結算差別化對待

1.云南電網公司在電費結算中對南方電網公司所屬的魯布革電廠能按月100%結清電費且無承兌匯票,對其他發電廠的各月電費結算率只能達到90%左右,季度末結算才能達到100%,且承兌匯票比例超過15%。

2.山東省電力公司對各發電企業電費結算標準不一,超前支付和逾期支付現象并存。如,2015年12月31日在交易中心尚未出具結算單的情況下,山東省電力公司提前支付華電萊州電廠2015年12月份電費1億元;勝利電廠#5機組于2015年12月16日通過168小時滿負荷試驗,山東電力交易機構于2016年1月出具2015年12月該廠結算單,應結電費1.7億元,但山東省電力公司直至2016年2月22日和2月25日才分別結算該筆電費。

(七)部分電網企業落實國家可再生能源政策不力,影響可再生能源有序發展

部分電網企業延期支付可再生能源補貼,或以承兌匯票形式支付,增加可再生能源企業現金流壓力。部分電網企業擅自下發文件,變更光伏電站裝機容量,違規幫助光伏企業套取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

專欄21 部分電網企業可再生能源補貼政策落實不到位

1.黑龍江省電力公司2015年底收到財政部發放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6.84億元,直至2016年2月26日才向有關發電企業支付。

2.青海省電力公司存在以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可再生能源補貼的問題。2015年,青海省電力公司支付可再生能源補貼40.19億元,匯票占比11.44%;2016年上半年支付可再生能源補貼8.35億元,匯票占比28.58%,增加可再生能源企業現金流壓力。

專欄22 山東省存在由電網企業下發文件,變更光伏發電容量現象

山東省電力公司發展策劃部在地方能源管理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未出臺相關文件的情況下,超越職責權限,以選址土地不適合建設光伏電站等原因為由,出具文件擅自下調光伏電站裝機容量。

如,中節能(新泰)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二期20兆瓦光伏電站項目已于2015年9月17日按規定登記備案。2016年5月30日,在沒有任何政府文件支持的情況下,山東省電力公司發展策劃部出具《關于調整中節能(新泰)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泉溝鎮20兆瓦地面光伏發電并網裝機容量的意見》,將該項目原規劃裝機容量20兆瓦變更為18.5兆瓦。2016年6月1日,新泰市發展改革局才出具《關于調整中節能(新泰)二期20兆瓦光伏電站項目并網裝機容量的說明》,無紅頭、無簽發人,存在補辦文件的嫌疑。

在檢查中還發現,山東省電力公司在肥城老城鎮二期20兆瓦項目中也同樣存在類似問題。

四、監管意見

(一)規范購售電合同與并網調度協議的簽訂和備案工作

黑龍江、山東、青海、安徽、云南、貴州省電網企業要及時并嚴格對照“兩個范本”與發電企業簽訂并網調度協議、購售電合同,明確發電企業各類技術參數信息及法人授權書、電力業務許可證號等各類要件,必須按規定要求報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備案,在電力系統實際運行中堅決杜絕無協議調度、無合同交易。

(二)加強電力調度管理,進一步提高調度運行水平

黑龍江省電力調度機構要加強“三公”調度管理,公平對待各發電企業,合理控制各發電企業年度合同電量完成率。

華東、安徽等網省電力調度機構要高度重視系統整體運行經濟性,根據電網需求合理安排抽水蓄能機組運行,通過資源共享的方式在區域范圍內市場化配置資源,提高抽水蓄能資源利用的整體有效性。湖北省電力調度機構要合理安排旋轉備用,提高發電機組的負荷率,降低發電煤耗。

黑龍江省電力調度機構要優化運行方式和計劃安排管理,有效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

青海省電力調度機構要盡快實現新能源管理系統和調度控制系統的數據同步,保持調控目標負荷率與日前發電計劃一致。

湖北省電力調度機構要加強內部管理,改進當前發電企業撥號上網登錄系統的方式,方便發電企業及時開展有關工作。

(三)嚴格執行“兩個細則”有關規定,嚴肅并網考核工作

黑龍江、山東省電力調度機構要切實落實“兩個細則”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并網機組考核和輔助服務補償,按時將新建機組納入“兩個細則”管理范疇。

山東省電力調度機構要加強火電機組非計劃停運、風機脫網等并網運行管理工作,將相關火電、風電漏考費用按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要求,納入“兩個細則”予以分配。

安徽省電力調度機構應按規定要求計算黑啟動考核費用,嚴格執行因計劃檢修等不能提供黑啟動服務機組的考核。

青海省電力調度機構應嚴格執行并網考核事項和標準,加強調度日志、資料臺賬、數據存檔等基礎工作的規范性管理,對青海漢東電廠考核錯誤的事項予以糾正。

(四)嚴格執行新建電源進入商業運營有關規定,確保各項工作流程有序銜接

安徽、湖北省電力公司要嚴格落實國家能源局《關于取消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監管〔2015〕18號)有關規定,及時匯總上報新建機組并網調試、整套設備試運、進入商業運營等有關情況。對違反規定超期進入商業運營的發電機組,要及時申請派出能源監管機構進行專項核查,并根據核查結果按調試電價追溯結算電量,形成的差額資金50%計入“兩個細則”輔助服務補償費用予以分配,50%計入電網企業收入。

黑龍江省電力公司要及時制定新建機組調試差額資金分配方案并上報派出能源監管機構,盡快完成差額資金分配工作。

(五)進一步規范電力市場交易行為,切實維護電力市場秩序

國家電網公司要結合各省實際電力供需形勢,在保證清潔能源消納利用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市場主體意愿,公平、公正、公開組織開展跨省跨區市場化交易。

廣東、貴州電網公司要按照《關于完善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價格形成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962號)規定,在落實“西電東送”戰略、兼顧南方區域電力市場發展等因素下,盡快研究完善“黔電送粵”量、價協商機制,進一步提高“西電東送”合同簽訂效率。

貴州電力交易機構應加強市場交易規則的宣貫,提高市場主體的履約意識。相關單位應嚴格按照市場交易規則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加強合同條款約束力,確保市場交易的嚴肅性。

青海省電力公司要規范交易組織,每次組織交易前按要求向監管機構報送交易有關情況,交易結束后報告執行結果;要嚴格審查市場主體資質,確保市場交易公平公正。

云南電力交易機構與調度機構要加強協調配合,在保障電網安全運行、電力可靠供應和充分消納清潔能源的前提下,嚴格執行經過安全校核后的市場交易結果。

山東省電力公司在招標抽水電量時,應按照中標電廠實際上網電價確定中標電量,確保發電企業實際承擔抽水蓄能電站租賃費用符合國家規定要求。

(六)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電費結算規定與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公平結算電費

青海、貴州、安徽等省電網企業要按照《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暫行辦法》(電監價財〔2008〕24號)規定,在15個工作日內結算該期上網電量電費,并及時結算拖欠發電企業電費。

安徽省電網企業在發電企業啟動調試階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運向電網購買電量時,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電價政策。

云南電網公司在匯票支付比例上,要公平對待魯布革電站與其他發電企業,做到一視同仁。

青海省電力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實降低購電費中承兌匯票支付比例,并按季度向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報送承兌匯票收支情況。

山東省電力公司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按照山東電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結算依據,按時足額結算電費。山東省電力公司應在本報告發布后一個月內向發電企業支付增值稅尾差資金,如逾期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七)嚴格落實國家可再生能源相關政策,保障可再生能源持續健康發展

黑龍江省電力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102號)等相關法規,確保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足額、按時發放到位。

青海省電力公司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2〕24號)要求,及時、足額向發電企業轉付可再生能源補貼,不得以銀行承兌匯票的形式支付。

山東省電力公司要認真梳理2014年至今由電網企業擅自變更容量后并網的光伏電站,會同光伏企業逐一整改,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報送派出能源監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責任編輯: 李穎

標簽:新興能源,可再生能源,補貼,光伏發電,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