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記者從甘肅省財政廳獲悉,按照國家政策要求,省財政廳、省工信委、省科技廳三部門對甘肅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做了相應調整,調整時間段以2017年1月1日為準。
調整后,2017年1月1日之后(含當日)在省內購買的符合補貼申請條件的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調整為:省級財政按照調整后的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35%執行,市(州)、縣(市、區)財政按照調整后的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15%執行,省、市、縣補貼比例總和為中央財政補貼的50%。
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購車價款的50%。
同時, 對于2017年1月1日之前在省內購買的符合補貼申請條件的新能源汽車,仍按照《甘肅省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管理辦法》執行,即省財政按照調整前的中央補貼標準的35%補貼,市(州)、縣(市、區)財政按照調整前的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25%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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