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6年底,全球可再生能源發電(水電、風電和太陽能發電)裝機達到18.9億千瓦,約占全球總裝機容量的30.6%。其中,歐洲和東亞是可再生能源發展程度較高的兩個地區。
具體來看,歐洲可再生能源發展機制較為完善,各國之間形成了良好的電力互濟,發展成效明顯。截至2016年底,歐洲可再生能源裝機達4.54億千瓦,占歐洲總發電裝機的43%;2016年,歐洲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總發電量的比重達到了30.2%,其中風電和太陽能發電合計占比13.2%。風電已經成為丹麥和西班牙的最大電源,占兩國用電量的比重分別為34%和21%;而借助于清潔電力,英國在2016年的碳排放量下降到了19世紀以來的最低水平。
中國已經成為當之無愧的世界可再生能源發展“冠軍”,到2016年底,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達到了5.58億千瓦,占全國總裝機的34%,接近全球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的30%;2016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總發電量比重為25.3%,不過水電占據大頭,風電與太陽能發電以14%的裝機占比僅僅發送了5.3%的電量。中國遭遇了嚴重的棄風、棄光問題,2016年平均棄風率17%,平均棄光率20%左右。
面對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困局,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要“抓緊解決機制和技術問題,優先保障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有效緩解棄水、棄風、棄光狀況”。具體如何落實,對比中國與歐洲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現狀,或許可以幫助我們找到解決問題的有效發力點。
政策引導:變強補為溫補在歐洲,政府政策一方面在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另一方面也在著力引導可再生能源的開發規劃進程,在控制發展節奏上拿捏得比較好。例如,德國政府制定的光伏發電扶持政策,很注重將中長期發展目標與年度計劃進行有效銜接,利用靈活的上網電價調整機制引導分布式光伏發電的發展。具體而言,德國會根據上一年度光伏發電新增裝機規模與年度計劃的匹配度,來確定下一年度上網電價的調整幅度,如果上一年新增規模超出年度計劃,便會增加上網電價的下調比例,反之則適當減少下調比例,從而確保光伏發電的有序增長。在2016年第四次進行可再生能源法案修訂時,德國將上網電價政策調整為招標制,以緩解綠色電力裝機的爆發式增長。在英國,已經形成的固定上網電價、可再生能源配額責任制和差價合同機制體系,可以針對不同規模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采取不同的扶持措施;涉及范圍更廣的碳交易及碳價機制、應對氣候變化稅等政策,也已經與可再生能源政策形成了良好的互補。
相對來說,中國的可再生能源政策體系還處于逐步健全階段,這與中國可再生能源起步較晚有關系。1995~2003年左右,可再生能源處于起步期,扶持政策主要以推動產業發展和示范應用為主;2004~2014年左右,可再生能源進入快速發展期,政策轉為以激勵發展為主;2015年以來,可再生能源規模化發展態勢已現,政策轉向注重引導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目前,我國仍然在采用固定上網電價的補貼方式推動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這種“一味藥材”強補的模式,對于推動產業起步與快速擴容效用明顯,但也帶來了國家補貼壓力大、可再生能源參與市場競爭的積極性不足等副作用。未來有必要進一步豐富“藥方”,變強補為溫補,既重視統籌規劃,給予可再生能源必要的成長空間,也要對產業進行約束和引導,更多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促進競爭、降低成本、優化布局、激勵消納,保證高質量發展。當前,隨著綠色證書交易機制的推出,可再生能源配額制進入籌劃階段,這種政策演變趨勢正在顯現。
系統協調:源網荷一個都不能少電力系統的結構和運行協調程度,會對可再生能源發展形成剛性約束,因此歐洲一直非常重視電力系統的靈活性,從電源、電網和負荷三方面著手,提高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并網與消納能力。在電源側,火電機組靈活性提升技術得到了廣泛應用,靈活電源比重普遍較高。德國、丹麥、西班牙、英國等國的靈活調節電源與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的配比分別為44%、43%、140%和190%。電網側,歐洲已經建成跨國輸電線路超過350條,總輸電容量達到歐洲最大負荷的17%;風電大國丹麥向周邊國家的輸電能力是該國風電裝機容量的1.6倍,當風電大發時,可以很方便地利用跨國市場消納富余電力。2016年12月,歐洲輸電運營商聯盟發布兩年一度的“十年電網發展規劃”,明確提出未來即便需求響應、儲能等技術快速發展,仍需要建設更大規模、更遠距離的電力輸送網絡,以滿足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發展需要。負荷側,借助于完善的電力市場,各國普遍開展了需求側響應,吸引客戶在高峰時段減少用電以維持系統平衡;積極支持儲能發展,提高電網的適應能力。
中國在電源、電網、負荷的結構與協調方面與歐洲相比尚存在較大差距。電源側的靈活調節電源比重偏低,導致系統調峰能力嚴重不足。其中,抽蓄、燃氣等電源比重僅為6%,火電調峰能力只有50%左右,而且在棄風、棄光嚴重的“三北”地區,供熱機組占比超過40%,調節能力僅為20%。電網側,西北電網和東北電網電力外送能力只有當地可再生能源裝機容量的27%和12%左右,外送通道不足和現有部分通道利用率不高的問題同時存在,難言在更大范圍內消納可再生能源。在負荷側,促進需求側響應的價格機制不完善,需求側資源開發利用程度也較低。
市場機制:低成本消納方案扶持政策更多的是解決可再生能源經濟性問題,電網系統的優化為可再生能源消納提供了可能性,不過要想低成本地解決消納難題,最終還要依靠市場機制。歐洲各國普遍采用中長期市場、現貨市場、平衡市場等相結合的市場模式,電力市場相對成熟,多級市場協調配合,有力地促進了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消納。更為重要的是,歐盟著力推進統一電力市場的建設,各國對于可再生能源在市場機制下的跨國自由流動持普遍支持態度,目前已有13家輸電系統運營商實現了日前市場的聯合出清,范圍覆蓋英國、丹麥等15個國家,該區域用電量達到歐洲整體電力需求的75%。
在中國,自2015年電改9號文發布以來,電力市場建設提速,但現階段仍舊以中長期交易為主,短期靈活的交易模式尚未建立、機制還不健全,可再生能源發電邊際成本低的優勢還難以在市場中發揮出來。在煤電產能過剩的情況下,發電計劃的剛性執行部分地擠占了可再生能源優先發電的空間。而且,輔助服務補償機制也不完善,調峰所增加的成本無法有效補償,調峰積極性不高、能力也得不到充分發揮。可喜的是,經過政府部門、電網和發電企業的共同努力,解決棄風問題初見成效,今年一季度中國風電棄風率已降至16.4%。
綜合來看,在可再生能源發展領域,中國與歐洲存在多維度的差距,未來解決棄風、棄光問題,需要在健全相關政策體系、加強電力系統規劃及運行的協調性、進一步完善電力市場等方面做出更多努力。實際上,這些工作并不涉及技術難題,而是有很多制約技術發揮作用的體制機制需要打破,需要創新。
(作者系國網能源研究院副院長)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