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歷了棄風、棄光空前嚴重的2016年,現行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機制改革似乎已經迫在眉睫。
中央領導近期對棄風、棄光等問題的關注,為可再生能源相關制度的改革改革和推進再加上一個砝碼。
國家能源局相關官員過去一年的各種公開講話中,多次釋放出信號:建立在標桿電價加財政補貼之上的可再生能源政策難以存續。國家能源局試圖力推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加綠證交易機制來取代當前的政策系統。
然而,與國家能源局此前推行的所有措施都不一樣,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確立和落實觸及地方政府,尤其是東部發達省份的利益。在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推進過程中,這些省份扮演了非常微妙的角色。在可再生能源遭遇嚴重限電困境,消納寸步難行的當下,國家能源局希望通過推行配額制打破省間壁壘,但在推動這項政策的道路上本就壁壘重重。
中國要實現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總量15%的目標,但到2020年能實現有力有效的配額制考核仍然存在各種阻力和疑問。
“但我們已經沒有別的路可以走了”,某能源主管部門相關人士這樣說,“能源轉型的責任和新能源當前的困境交織在一起,配額制是最后的出路”。
在屢屢遭受大型發電企業以及地方政府的集體反對后,國家能源局或調整考核對象。
據相關人士透露,國家能源局為了先行推動配額制取得一定成果,正在醞釀轉變考核獎懲方法,計劃先把地方的售電公司和電網的年度可再生能源售電量作為考核目標。這同樣并非坦途。
走向配額制的過程,可以說是一場艱巨的攻堅戰。
初次失利
以利誘之和以法壓之,哪種政策更容易讓人接受,不言即明
從起步、推進、遇阻到終于有所突破,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已進入決策視野超過十年。
在中國剛開始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早期階段,無論是決策部門、研究機構還是剛剛成型的業界,對這個產業應該走一條怎樣的發展道路,實施怎樣的支持政策都沒有統一的認識和成熟的理論。
國家發改委能源所可再生能源發展中心主任任東明的著作《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研究——系統框架與運行機制》記述了配額制被引入中國的過程,以及《可再生能源法》起草過程中關于是否將配額制納入這部重要法律的討論。
21世紀初,當時的國家計委聯合世界銀行組織了一系列學術和政策研討活動,希望通過研究國外的可再生能源政策,對照中國的發展情況,引入適合中國的可再生能源政策機制。
2003年1月21日,中國政府—世界銀行—全球環境基金中國可再生能源規模化發展項目(CRESP)召開了一次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問題的頭腦風暴會。會上主要討論了三種國際上常見的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配額制(RPS)、強制上網法(Feed-in-Law)、招標系統(Bidding System)。任東明認為這是一次基本確定中國可再生能源政策走向的會議,與會的多數代表認為配額制和上網電價制度各有優劣:配額制具備清晰的目標和強制性,但伴隨復雜的立法過程和省間協調問題,價格和總成本也不確定;而上網電價制度模型簡單、低風險,但伴隨復雜的價格制定過程和成本分攤體系,并且需要較高的財政成本支出。
然而,真正最先得到投入實踐的還是招標制度。當時,中國可再生能源產業仍很弱小,2000年風電裝機只有35萬千瓦,從國家計委的角度來考慮,先把規模做起來才是首要任務。一直到2005年之前,無論是配額制還是上網電價政策都只是研討階段,而國家發改委時期組織的幾次特許權招標開始讓風電建設規模真正有了較大突破,并帶動風電裝備制造業的崛起,也讓《可再生能源法》的制定更具備現實條件。
2003年,全國人大環資委將《可再生能源法》列入當年的立法計劃,根據任東明的回憶,在立法起草過程中,關于引入配額制的呼聲較高,但對該政策是否應該作為立法內容的爭論也非常激烈。
2005年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將《可再生能源法(草案)》提交國務院辦公廳征求國務院的同意。據任東明的著作透露,當時“草案中的第十八條提出了明確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的建議,具體內容是:‘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燃煤發電裝機的權益容量,規定大型發電企業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指標。可再生能源電量指標經確認后,大型發電企業必須執行’”。
但參與意見討論的各部門對配額制的表述各有看法,其中“國資委建議,應謹慎對待大型發電企業可再生能源配額指標問題,規定大型發電企業的配額指標不利于可再生能源開發的市場化;僅對發電企業規定配額指標,不規定電力用戶使用可再生能源的配額,從權利、義務平衡的角度值得再作考慮”。
更關鍵的論爭還在于配額制和固定電價制度哪一個才是最適合中國的政策機制。
21世紀的第一個十年,正是歐洲風電發展的一個高峰時期,德國成為中國發展可再生能源的一個重要參照國,其實施的固定電價政策被認為是能大力扶持可再生能源,促進規模化發展的一種政策體系,當時受到很多研究者和決策者的大力推崇。
責任編輯: 李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