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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關于印發《常州市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
- 所屬地區
-
江蘇
- 法規性質
- 政策法規
- 發布機構
- 地方政府及機構
- 法規標號
- 常政發〔2024〕51號
- 發布時間
- 2024-08-15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常州市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23〕24號)和《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發〔2024〕53號)要求,持續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以高水平保護支撐高質量發展,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及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江蘇工作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以改善空氣質量為核心,扎實推進產業、能源、交通綠色低碳轉型,推動常州高質量發展繼續走在前列,奮力書寫好中國式現代化常州答卷。主要目標是:到2025年,全市PM2.5濃度總體達標,PM2.5濃度比2020年下降10%,基本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氣,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總量比2020年分別下降10%以上,完成省下達的減排目標。
二、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推進產業綠色低碳發展
(一)堅決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按照江蘇省“兩高”項目分類管理工作要求,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鋼鐵(煉鋼、煉鐵)、焦化、電解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不含光伏壓延玻璃)和煉化(納入國家產業規劃除外)等行業產業政策標準。到2025年,短流程煉鋼產能占比力爭達20%以上。
(二)加快退出重點行業落后產能。落實《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依法依規逐步退出限制類涉氣行業工藝和裝備、逐步淘汰步進式燒結機和球團豎爐以及半封閉式硅錳合金、鎳鐵、高碳鉻鐵、高碳錳鐵電爐。
(三)推進產業集群、園區綠色轉型升級。中小型傳統制造企業集中的轄市(區)均要制定涉氣產業集群發展規劃,嚴格項目審批,嚴防污染下鄉。針對現有產業集群制定專項整治方案,依法淘汰關停一批、搬遷入園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優做強一批。
(四)優化含VOCs原輔材料和產品結構。嚴格控制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建設項目。加大工業涂裝、包裝印刷和電子行業清潔原料替代力度。鼓勵和推進汽車4S店、大型汽修廠實施水性涂料替代。
三、推進能源高效利用,加快能源清潔低碳轉型
(五)大力發展新能源和清潔能源。加快推進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和公共機構光伏應用,提升全市公共機構光伏應用水平和示范表率功能,因地制宜發展風力發電,統籌發展生物質能,推廣建設“光儲充檢換”一體化充電示范項目,通過光伏優先消納、余量存入儲能、充滿之后上網以及儲能夜充日放,實現存儲就地消納。到2025年,新能源發電裝機規模達到430萬千瓦,公共機構新建建筑可安裝光伏屋頂面積力爭實現光伏覆蓋率達到50%。
(六)嚴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原則上不再新增自備燃煤機組,支持自備燃煤機組實施清潔能源替代。未達到能耗強度降低基本目標進度要求的地區,在節能審查等環節對高耗能項目緩批限批。在保障能源安全供應的前提下,繼續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鼓勵發電向高效、清潔機組傾斜,到2025年全市煤炭消費量較2020年下降5%左右。
(七)推進燃煤鍋爐關停整合和工業爐窯清潔能源替代。充分發揮30萬千瓦及以上熱電聯產電廠的供熱能力,對其供熱半徑30公里范圍內的燃煤鍋爐和落后燃煤小熱電機組(含自備電廠)進行關停或整合。到2025年,淘汰35蒸噸/小時及以下燃煤鍋爐,基本淘汰茶水爐、經營性爐灶、儲糧烘干設備、農產品加工等燃煤設施。不再新增燃料類煤氣發生爐,新改擴建加熱爐、熱處理爐、干燥爐、熔化爐原則上采用清潔低碳能源。
(八)推進近零碳園區和近零碳工廠試點建設。重點選擇綠色產業園區、外貿出口相對集中的園區、“危污亂散低”綜合治理“綠島”園區、科創產業園區等園區類型和市級及以上綠色工廠,推進近零碳園區、近零碳工廠試點。以近零碳園區為主陣地,同步開展近零碳工廠培育和新型智能微電網、虛擬電廠等新能源應用場景推廣試點。鼓勵企業參與綠電、綠證交易,打造高比例可再生能源消納示范區,推廣綜合能源服務,推進能源梯級利用、余熱余壓回收、綠色供冷供熱,推動園區內源網荷儲深度融合。
四、優化調整交通結構,大力發展綠色運輸體系
(九)持續優化貨物運輸結構。到2025年,水路、鐵路貨運量比2020年分別增長12%和10%左右,鐵路集裝箱多式聯運量年均增長10%以上。全市采取公鐵聯運等“外集內配”物流方式。
(十)實施綠色車輪計劃。公共領域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輕型環衛等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或者清潔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80%。加快提升新能源汽車配套基礎設施服務保障能力,新建住宅小區停車位立足新能源汽車安全特性100%預留充換電設施接入條件,老舊小區改造應因地制宜同步進行充換電設施改造,積極探索私樁共享模式。制定新能源汽車停車收費優惠政策,落實住宅小區新能源汽車充電電價優惠政策,對新能源汽車實行停車、充電收費優惠。力爭提前一年在2024年底前基本淘汰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貨車。
(十一)強化非道路移動源綜合治理。到2025年,基本淘汰第一階段及以下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鼓勵新增或更新的3噸以下叉車基本實現新能源化;民航機場橋電使用率達95%以上。大力提高岸電使用率,到2025年,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區內靠港船舶的岸電使用電量較2020年翻一番。
五、加強面源污染治理,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
(十二)實施揚塵精細化治理。積極實施“清潔城市行動”。全面取消全市范圍內四級道路,進一步提升一、二級道路的比重,重點區域周邊道路全部提升為一級道路作業標準。對于部分無法用大型車輛進行作業的區域,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小型機械化沖洗車、洗掃車,實行人機結合的保潔模式,做到“機械保面、人工保點”。推進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裝視頻監控并接入監管平臺。鼓勵推廣使用新能源渣土運輸車輛。推廣裝配式施工,推進“全電工地”試點。
(十三)推進礦山生態環境綜合整治。新建礦山原則上要同步建設專用廊道或采用其他清潔運輸方式。對限期整改仍不達標的礦山,根據安全生產、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等要求依法關閉或停止生產。
(十四)加強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到2025年,全市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率穩定達95%以上。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綜合運用衛星遙感、高清視頻監控、無人機等手段,提高秸稈焚燒火點監測及巡查精準度。
六、強化協同減排,切實降低污染物排放強度
(十五)強化VOCs全流程、全環節綜合治理。鼓勵儲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閥、緊急泄壓閥,定期開展密封性檢測。重點工業園區建立分環節、分物種管控清單,實施高排放關鍵活性物種“指紋化”監測監控和靶向治理。到2025年,重點工業園區VOCs濃度力爭比2021年下降20%。
(十六)實施重點行業超低排放與深度治理。有序推進鑄造、垃圾焚燒發電、玻璃、有色、石灰、礦棉等行業深度治理。持續推進煤電機組深度脫硝改造,力爭2024年底前完成單機10萬千瓦及以上煤電機組深度脫硝改造任務。到2025年底,全市水泥企業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實施重點行業績效等級提升行動。
(十七)推進餐飲油煙、惡臭異味專項整治。加強部門聯動,因地制宜解決人民群眾反映集中的油煙和惡臭擾民問題。嚴格居民樓附近餐飲服務單位布局管理。擬開設餐飲服務單位的建筑應設計建設專用煙道。建立重點園區“嗅辨+監測”異味溯源機制。
(十八)推動大氣氨污染防控。推廣氮肥機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糧技術。到2025年,全市主要農作物化肥施用量較2020年削減3%,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穩定在95%左右。加強氮肥、純堿等行業大氣氨排放治理。強化工業源煙氣脫硫脫硝氨逃逸防控。
七、完善工作機制,健全大氣環境管理體系
(十九)開展區域聯防聯控和城市空氣質量達標管理。積極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建設。空氣質量未達標的地區編制實施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明確達標路線圖及重點任務,并向社會公開。
(二十)提升重污染天氣應對能力。建立健全市、縣兩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部門責任分工。結合排污許可制度,確保應急減排清單覆蓋所有涉氣企業。按照區域預警提示信息,依法依規與同一區域內的城市同步采取應急響應措施。
八、加強能力建設,提升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二十一)強化大氣監測和執法監管。加強機場、港口、鐵路貨場、物流園區、工業園區、產業集群、公路等大氣環境監測。依法拓展非現場監管手段應用,探索超標識別、取證和執法的數字化監管模式,強化執法效能評估。
(二十二)加強決策科技支撐。持續開展PM2.5和臭氧協同控制科技攻關。推進致臭物質識別、惡臭污染評估和溯源技術方法研究。到2025年,完成排放清單編制并實現逐年更新。推進“一地一策”駐點跟蹤研究。
九、健全標準規范體系,完善生態環境經濟政策
(二十三)強化標準引領。推動落實大氣污染物排放最新標準,重點行業逐步配套技術指南和工程技術規范,研究制定精細化治理方案。在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等環節嚴格執行VOCs含量限值標準。進口非道路移動機械和發動機應達到我國現行新生產設備排放標準。
(二十四)完善生態環境資金投入機制。綜合運用經濟、技術等手段推動老舊車輛退出。按照市場化方式加大傳統產業及集群升級、工業污染治理、鐵路專用線建設、新能源鐵路裝備推廣等領域信貸融資支持力度。
十、落實各方責任,構建全民行動格局
(二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堅持和加強黨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領導。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空氣質量負總責,組織制定本地實施方案。市各有關部門要協同配合落實任務分工,出臺政策時統籌考慮空氣質量持續改善需求。
(二十六)嚴格監督考核。將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作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對超額完成目標的地區給予激勵;對未完成目標的地區,從資金分配、項目審批、榮譽表彰、責任追究等方面實施懲戒;對問題突出的地區,視情組織開展約談督查。
(二十七)推進全民行動。落實《江蘇省生態文明教育促進辦法》,加強輿論引導和監督,普及大氣環境與健康知識。政府帶頭開展綠色采購,推進使用新能源車輛,全面使用低(無)VOCs含量產品。強化公民環境意識,推動形成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氣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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